科研人员每天收到大量的学术会议投稿邀请,请求作者们交纳会议费并开展学术交流。
除了需要鉴别会议论文是否被单位的科研绩效考核体系承认外,还有以下三个问题需要考虑:
(1)论文投稿给会议后,如果再原样投稿给期刊,是否违反版权规定?
(2)是否构成重复发表?
(3)会议论文经过修改后投稿给期刊,对重复的部分是否必须引用,以避免自我抄袭?
我们希望没有版权冲突、重复发表和自我抄袭的问题。本文简要介绍避免这些问题的措施。
虽然关于会议论文再次发表于期刊的研究话题非常重要,但是较少见到研究文章发表,而且这个话题在互联网上的答案也非常混乱和矛盾。可供参考的一篇权威论文是浙江大学学报编辑部的翟自洋和张月红于2013年7月发表在《中国出版》期刊上的文章——“国际期刊界如何看待会议论文集再发表——基于对78种国际期刊及120位编辑的调查”。另外,这篇论文提供的多篇参考文献也很有价值。
关于这个话题的研究结论如下。
首先,将会议论文原封不动地发表到期刊,会构成对会议论文集版权或会议组织方版权的侵犯。
这是因为多数会议论文集或会议组织方都明确宣示对会议论文拥有版权。即使在会议通知中没有明确宣示版权,作者也不希望卷入这种复杂的法律诉讼中。因此,通常需要按照最坏的情况做准备,即不宜将提交过的甚至宣读过的会议论文投稿到期刊,以避免被起诉,除非在向会议投稿时与会议主办方签署明确的版权协议。同样的一篇作品不能在不同的媒介上出版两次。所述媒介包括会议、期刊、书籍、报纸、视频、音频、互联网文章等各种形式。然而,当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出现时,会议论文可以原样投稿到期刊,没有侵犯版权的问题:
(1)会议主办方明确放弃版权,而且不公开出版论文集,使得会议论文完全属于无版权争议的内部交流资料(版权默认归论文作者);
(2)会议主办方同意论文作者只做口头报告(oral-only presentation,通常需要提交并使用PowerPoint格式的文件),而不提交论文格式的文件,而且明确表示口头报告的PowerPoint文件不会收录在会议主办方拥有版权的会议论文集内;
(3)会议主办方拥有对应的期刊,并将一部分优秀会议论文推荐到期刊发表,不做任何修改(例如国际汽车工程师学会举办的年会论文)。
第二,将会议论文中的部分内容原封不动地或未经实质性修改发表到新的期刊论文中而不加以引用,会构成重复发表和自我抄袭,这属于学术不端。
一旦被查重软件发现或被读者举报,论文会遭到拒稿或撤稿。因此,如果想在期刊论文中再次使用会议论文中发表过的文字、图表或观点,必须在参考文献格式上引用自己曾经发表过的会议论文。在别的地方公布过摘要、课程讲义、学位论文或预印本不算是“过去发表过”。因此,这四类内容是可以直接用来作为原创性内容发表成会议论文或期刊论文的。将论文的内容从一种语言(比如汉语)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比如英语)再次发表,是不允许的,这算是重复发表。
第三,将会议论文中的大量内容经过自我引用而再次发表到新的期刊论文,会构成“灌水充数增加篇幅”的学术不端问题,这被崇尚原创性的学术界鄙视。
因此,多数期刊对能够引用的内容比例做出限制(综述型论文除外)。例如,新增内容占全文的比例必须大于25%至75%。另外,在期刊论文中自我引用时,需要满足版权许可的要求。例如,很多图表的引用必须事先获得会议论文版权拥有者的许可。
简而言之,会议论文不能重复发表到期刊。这个话题目前看起来似乎广为人知,但是为什么它居然还成为一个问题而遭遇辩论呢?原因出自版权弱化的旧时代的发表习惯和过去缺乏查重软件这两方面。在20世纪80-90年代,在计算机、电子工程和电气工程等领域,由于技术发展迅猛,快速便捷的会议论文交流曾经成为发表模式的主流。因此,将同一篇论文先投稿到会议、然后再投稿到期刊,曾经被会议和期刊均视为正常与合规的发表行为,这包括在期刊论文中标记一句“该论文的更早版本已在XXX学会的会议论文集YYY出版”,或者“Part of the material has been used in XXX conference”、“This paper has been presented in XXX conference”。但是,由于会议论文集通常属于正式出版物,能够被数据库检索到,而且由于主办会议的各专业学会的版权保护意识增强,将会议论文再次发表成期刊论文这一明显侵犯版权的现象就不能再被容忍了。而且,由于过去没有查重软件,自我抄袭的现象只能依靠读者举报而进行事后的撤稿通报处罚。相比之下,查重软件目前被广为使用,使得论文在投稿时就经常被编辑查重,那么就无法再混过去进行重复发表。
综上所述,虽然很多会议论文比期刊论文具有更快的发表速度,但是考虑到会议费成本、单位认可程度、版权限制、自我引用等方面的麻烦,向会议投稿论文需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