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对上一篇的《浅谈论文署名原则: 对我有什么影响?》还有一点印象,我们根据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ICMJE)所建立的指标解释了”署名作者“为什么至关重要。另外一个由出版伦理委员会委员会(Committee on Publication Ethics, COPE)提出较为有弹性的作者定义: While “there is no universally agreed definition of authorship… [at] a minimum, authors should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a particular section of the study.”。不论是根据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CMJE的四大条件或是COPE提出的宽松定义,我们到底该如何定义作者呢?
大部分期刊在作者须知里有写出关于作者的道德规范,所以最好的作法是提交论文前详细阅读这些规范。为了帮助你更加了解一般公认作法,这篇我们将带出一些在署名作者过程中你可能产生的疑问。
什么是“对于研究设计,数据采集及分析的实质贡献?”
根据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CMJE标准,作者必须在项目的研究设计,数据采集及分析上有实质贡献。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CMJE内容是“建议旨在确保贡献者谁取得了实质性的智力贡献一文中给出的信用作为作者……“从内容可以推断出在知识或创意层面上的实质参与比操作程序上的实质参与更举足轻重。举例来说,一名设计实验及决定研究范围的研究所学生比实验室技工,资金援助单位或监督老师还更具有资格被署名为作者。
但如果「作者」是一个组织单位呢?某个研究员可能独立执行了部分研究,但该研究却可能是长期被某组织掌控。那么谁应该拥有作者资格呢?如果只有一部分的组织成员被列出,剩下的成员可能会感到些微不快。当然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CMJE也对于该如何处理“幽灵作者”感到头痛,因为「所有被署名的人必须满足作者条件,同样地,满足作者条件的人都必须被署名」。但如果被署名的是一个组织,公众问责则变得毫无意义,因为公众无从得知哪一位人员负责哪一部分的研究。
为了解决这一个问题,某些期刊要求组织单位必须公开组织成员以及他们各自的实质贡献。然而,考量到跨学科研究的复杂性和规模时,这个要求则变得不切实际。一份 2010论文作者署名超过2,080位,这个可能成为许多期刊的排版恶梦“。而且过多的署名作者与过少的作者信息拥有相同的影响,也就是没有人知道谁真正负责哪些部分。因此,当署名每位组织成员或期许每位被署名作者能够负起研究责任的作法行不通时,某些期刊则要求该单位提名一位担保人,该担保人负起研究整体项目的正确性,并担任公众及研究组织间的主要桥梁。
谁不应该被署名为作者?
。想要更加清楚了解谁应该被署名作者的另一个方式就是反面思考谁不应该被署名不应该被署名为作者的人通常符合下列三大项目之一:
- 第一项是荣誉作者(honaray author):这些人通常在研究项目或是投稿过程中贡献的非常少,但名字依旧会被写进论文,因为他们担任研究单位的重要职位(例:主任)。因为这些荣誉作者无法满足ICMJE的「作者」第一项条件,他们就不应被署名。然而,署名荣誉作者的作法维持至今是因为文化因素考量或人们希望提高公众对于该研究正当性的正面看法。
- 第二项为客座作者(guest author):客座作者可以被单独列入,因为人们相信如果有客座作者的名字可能增加发表机率然而这一类的作者在双盲同行评审中是无法发挥作用的,因为评审及作者信息皆不公开。
- 最后第三项为受赠作者(gift author):这些作者被列入是为了增加他们的发表清单。
如果不能被署名为作者,那我们该称他为?
除了作者署名,「致谢」部分可以用来涵盖其余没有符合ICMJE四大条件或无法为研究负责的参与人士。许多期刊其实都赞同此做法,例如某些期刊同意应该将实验室技工或助理写手列入致谢部分,而这也有助于某些限制作者清单数量的期刊。
任何列在致谢部分的人名都必须附上为该研究所做出的实质贡献说明,例如“临床研究者”,“担任科学顾问”,“资料搜集”或“提供研究患者”等。另外,列在致谢中的人必须签下公开同意书或其他任何同意被列入论文的确认书,同时也应该公开所有潜在的利益冲突。
现在我们已经清楚了解到实质的「作者」意义,在下一篇文章我们将探讨如何发现及避免作者问题以及不可避免地也谈谈该如何应付现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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